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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4-02 17:51:35 楼主 | |
2014年11月,本案被告人张某以敲诈勒索罪,而被检察院起诉。其家属委托了西安刑事律师阮永平为其的刑事辩护律师,望能为张某做减刑辩护。 阮律师在接案后,便着手收集对当事人张某一切有利的证据,经了解张某的确因为一时资金周转不宁,而想通过敲诈勒索获取一笔现金。在得手后,经不住良心的拷问,也考虑到受害者在失去这一笔金钱后的家庭窘境,故于得手后第二天便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虽然根据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故本案中,当事人张某符合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最终在庭审中如愿被减刑判决,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 友情提示,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刑事辩护的相关内容,可以查看西安刑事律师的个人网站! www.xaxsl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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