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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5-04 00:48:05 楼主 | |
原则规定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作出原则规定。 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刑法中关于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的规定,建议对该问题原则规定,以便与刑法修改后的规定相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修改为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原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第五项规定为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项规定是兜底条款,涵盖面应当宽一些,建议修改为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赞成这一修改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相应修改。 另外,一些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和工作机构;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临时军事设施设立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考虑到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对有关机制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有的问题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有关方面在制定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时深入研究后予以明确。 (本文引自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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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5-04 00:48:18 1楼 | |
原则规定干扰无线电通讯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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